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引导全校师生员工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师德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国科发监〔2022〕221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2020〕1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管理坚持科学合理、教惩结合、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为宗旨,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beat365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对beat365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研人员和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基地、中心、期刊等)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研领域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处为beat365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科研诚信相关事项。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监督指导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政策宣讲和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独立调查和鉴定,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处理程序遵照《英国beat365官方网站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第四章执行)
第七条 涉及本科生科研诚信问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研究生科研诚信问题由研究生部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需要给予失信教职工党纪和政务处分的,由校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科研处协同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加强各节点的常态化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培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责任人做
出处理。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科研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以学校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应定期上报科研处,各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或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校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科研处协同各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学术期刊预警制度,动态跟踪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及时调整相应期刊名录。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科研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科研处协同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制度,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及时收集、整理、立卷,按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机制。在项目申报、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科研奖励、人才计划申报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对科研人员在各项申报、评审、评优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失信行为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即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科研失信人员数据库,将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建立案卷,并列入科研失信人员库。(“科研失信行为”概念及内容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详见附件1)
第四章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失信人员根据实际行为认定、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进行惩戒,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文件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等处理措施(详见附件1),相关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应建立科研诚信案件报送机制,一般案件建立档案做好台账,定期按规定将当年科研诚信案件台账和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于处理结束后将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牵头部门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科研失信行为”概念及内容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
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附件2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